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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3510号“忠州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19:47关于第64603510号“忠州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48号
申请人:厦门润德源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洞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3510号“忠州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7102号“忠州橙汁”商标、第33796007号“忠州在线”商标、第40617351号“忠州蒸豆腐”商标、第59553725号“忠州好礼”商标、第61593017号“忠州玉芽”商标、第62285967号“忠州八大碗”商标、第57775115号“忠州迷你蜂糖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2、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均包含汉字“忠州”,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中,其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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