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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72834号“酱满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6 04:58:47关于第43772834号“酱满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631号
申请人:江苏味满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智慧家有限公司
接收人:刘景玉
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9号楼阿里中心.望京A座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43772834号“酱满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以炒卖牟利为目的,大量囤积未使用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被申请人在第三方网站出售商标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调味品;糖;面条;米;蜂王浆;茶饮料;包子;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2、根据第41763803号“优贝雪”商标的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变更前的名义为象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及象锡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在第3、10、25、30、35、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了85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短期内在第3、10、25、30、35、43等众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通过多家网络平台大量兜售商标。在被申请人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申请注册行为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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