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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36756号“原色创意工坊LET'S COLOU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4:08:07关于第20236756号“原色创意工坊LET'S COLOU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6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原色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6756号“原色创意工坊LET'S COLOU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2659号决定,于2022年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宣传截图;
2、举办画展及艺术课程材料;
3、机构合作协议;
4、销售发票;
5、作品登记证书;
6、商标授权许可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长区原色美术培训工作室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0年9月20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5、6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1-4主要体现了复审商标在“美术、手工艺”等少儿艺术教育上的宣传使用,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无关。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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