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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85896号“眀德格物 SAPIENTIA·ET·VIRTUS ZHEJIANG INSTITUTE OF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THE UNIVERSITY O
发布时间:2023-04-25 23:04:24关于第59985896号“眀德格物
SAPIENTIA·ET·VIRTUS ZHEJIANG INSTITUTE OF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537号
申请人:香港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5896号“眀德格物 SAPIENTIA·ET·VIRTUS ZHEJIANG INSTITUTE OF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英文“ZHEJIANG INSTITUTE OF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译为“香港大学浙江科学技术研究院”,该研究院是申请人下属学院。申请商标虽含有“浙江”的拼音,但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香港大学浙江科学技术研究院的百度百科介绍、信息概况、学院章程、审计报告、相关驳回复审决定等光盘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英文是香港大学浙江科学技术研究院的英文名称,该主体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基于该原因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发出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回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申请商标中所含地名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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