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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37049号“HELMUT L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5:45关于第46237049号“HELMUT L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706号
申请人:海墨特•兰格纽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琉璃光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6237049号“HELMUT L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81029号“HELMUT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HELMUT LANG”品牌源自设计师Helmut Lang,申请人为品牌真正所有人,该品牌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市场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摹仿、抢注他人品牌并囤积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商标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宜家家居线上商城截屏;
2、“HELMUT LANG”百度百科介绍;
3、国家图书馆关于“HELMUT LANG”的报道;
4、申请人“HELMUT LANG”系列商标档案;
5、被申请人及相关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关联关系证明;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7、相关品牌介绍;
8、相关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亚麻布床单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有第46215778号“ANDRES GALLARDO”商标、第46224430号“维赫劳施”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亚麻布床单”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商标。证据2显示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男、女高级成衣。证据3均为其商标在服装上的相关报道。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上相同,难谓巧合,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46215778号“ANDRES GALLARDO”商标、第46224430号“维赫劳施”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知名人物姓名相近。被申请人并未对此予以答辩并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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