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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10190号“ALLSai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5:51关于第61010190号“ALLSain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54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10190号“ALLSai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8238号“ALLSAINTS”商标、第5641181号“SAI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音乐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娱活动”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音乐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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