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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895005号“工匠社Craftsman's cl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0:45:36关于第45895005号“工匠社Craftsman's clu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003号
申请人:厦门知人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知人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蓝装职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对第45895005号“工匠社Craftsman's clu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786652号“IP CRAFTS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在先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档案信息页及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工厂安全检查、社交护送(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知识产权许可、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许可的法律管理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13日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有关知识产权的顾问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工匠社Craftsman's club”与引证商标“IP CRAFTSMAN及图”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是并未提出相应的属于该条款规定调整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该规定保护的是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其享有的在先商标权,亦未就此予以举证,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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