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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4254号“咔咔 寄小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08:27关于第64514254号“咔咔 寄小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690号
申请人: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4254号“咔咔 寄小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合法性和独创性,使用在31类别的植物等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整体没有误认的基础,更不知误认观点的产生从何而来。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合同、宣传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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