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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33211号“聚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0:06:40关于第62833211号“聚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997号
申请人: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3211号“聚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与指定商品无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汉字并不具有任何贬损、消极等负面含义,整体使用在第11类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销售合同、荣誉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聚嗨”构成,与“巨嗨”呼叫相同,整体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指定商品上易被理解为网络用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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