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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13574号“五方交友WUFANGJIAO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0:06:46关于第64413574号“五方交友WUFANGJIAOY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369号
申请人:深圳市茶缘世家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13574号“五方交友WUFANGJIAO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使用和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3142号“五方WUFANG及图”商标、第25112182号“五方茶WUFANGTEA”商标、第9720610号“五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糖果、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五方交友WUFANGJIAOYOU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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