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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74831号“凯斯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0:06:33关于第63574831号“凯斯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957号
申请人:哈罗德•卡兹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4831号“凯斯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6572号“凯恩博士”商标、第4558069号“凯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在香波、肥皂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清洁用鼻腔清洗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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