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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72777号“101'S PIZZA 一零一比萨餐饮连锁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6:18:42关于第61572777号“101'S PIZZA
一零一比萨餐饮连锁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10号
申请人:王景
委托代理人:大连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2777号“101'S PIZZA 一零一比萨餐饮连锁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02003号、第10588575号、第11185231号、第16385416号、第17713622号、第15393747号、第5571709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阿拉伯数字部分易被识别为“101”,与显著识别汉字“一零一”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101”,与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文字“壹零壹”仅大小写形式之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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