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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060677号“H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2:06关于第10060677号“HO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7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加托曼德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柯迪雅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60677号“H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2488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邮件页面截图、中国订单库存信息单、HOUSE OF MANDELA BEVERAGES(Pty)向北京盛世兴文酒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
2、邮件页面截图、航运信息单、D Aria Winery(Pty)Ltd向北京盛世兴文酒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
3、航运信息单、海关信息单、发票、装箱单、D Aria Winery(Pty)Ltd与北京盛世兴文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南非农林渔业部出具的取样证明、原产地证明、卫生合格证明、灌装日期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2年12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有第63495337号图形商标,第63486702号“HOUSE OF MANDELA”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附完整翻译件,应视为未提交。此外,证据1包含的订单库存信息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包含的2张发票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3包含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证据显示的主体均非本案申请人,在案亦无证据表明申请人与前述证据所涉主体的关系,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3包含的原产地证明、卫生合格证明等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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