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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20323号“院头 YUAN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2:44关于第63920323号“院头 YUAN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12号
申请人:福建泉州安洁莉亚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20323号“院头 YUAN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09322号“YUANAO及图”商标、第52698863号“元向 YUA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视觉效果、含义、呼叫发音及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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