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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90637号“迪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2:51关于第58290637号“迪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59号
申请人: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90637号“迪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1583号“迪安电气”商标、第12988803号“迪安 DA及图”商标、第18896125号“迪安电气 D&A ELECTRICAL及图”商标、第650688号“安迪及图”商标、第1598535号“安迪 Andi及图”商标、第37320584号“迪安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迪安”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迪安电气”、引证商标六的文字“迪安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文字“迪安”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文字“安迪”仅文字顺序不同,整体未形成明显的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芯片传感器;电子防盗装置;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眼镜;稳压电源;车辆防盗警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生物芯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芯片传感器;电子防盗装置;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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