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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47920号“陆海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LAND-SEA CEN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2:36关于第63647920号“陆海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LAND-SEA CEN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264号
申请人: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47920号“陆海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LAND-SEA CEN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38312号商标、第11039312号商标、第13266464号商标、第17723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领导访问照片、相关证书、相关报道、百度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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