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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962496号“汇新闽达MIND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2:19关于第29962496号“汇新闽达MIND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06号
申请人:佛山德玛特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汇新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29962496号“汇新闽达MIN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图形品牌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大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并非以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及市场秩序,对申请人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荣誉;微信公众号、抖音及网站上的宣传资料;展会合同;销售合同及出库单;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钻探装置(浮动或非浮动);汽化器”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6日止。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侵犯了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亦未就此举证,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为自制证据且无法确认其形成时间,在案证据相结合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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