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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5187号“米班长崇明农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2:07关于第64495187号“米班长崇明农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16号
申请人:海安龙江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5187号“米班长崇明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崇明”隶属于上海市,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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