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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4305号“coban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7:24关于第6164305号“coban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欧陆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宁波欧陆创意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64305号“cob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809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家具、软垫”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综上,复审商标在“1.家具;2.椅子(座椅);3.摇椅;4.凳子(家具);5.扶手椅;6.桌子;7.沙发;8.屏风(家具);9.软垫;10.搁脚凳;11.装有脚轮的台车(家具);12.折叠式躺椅;13.茶几;14.伞搁架;15.花架(家具);16.床;17.长靠椅;18.金属座椅;19.金属家具;20.野营睡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家庭爱畜窝”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未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被许可方采购合同和购买产品的发票;
3、被许可人售货确认书、发票、报关单;
4、产品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7月1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撤三字[2022]第Y005809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家庭爱畜窝”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家具;2.椅子(座椅);3.摇椅;4.凳子(家具);5.扶手椅;6.桌子;7.沙发;8.屏风(家具);9.软垫;10.搁脚凳;11.装有脚轮的台车(家具);12.折叠式躺椅;13.茶几;14.伞搁架;15.花架(家具);16.床;17.长靠椅;18.金属座椅;19.金属家具;20.野营睡袋”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宁波欧陆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欧陆休闲公司)使用。在案证据2显示,欧陆休闲公司向杭州安烨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了“cobana”品牌的铁皮茶几商品,有发票予以佐证。在案证据3显示,欧陆休闲公司对外销售了“cobana”品牌桌子等商品。上述证据结合证据4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桌子;茶几”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椅子(座椅);摇椅;凳子(家具);扶手椅;沙发;屏风(家具);搁脚凳;装有脚轮的台车(家具);折叠式躺椅;茶几;伞搁架;花架(家具);床;长靠椅;金属座椅;金属家具”商品与“桌子;茶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家具;椅子(座椅);摇椅;凳子(家具);扶手椅;桌子;沙发;屏风(家具);搁脚凳;装有脚轮的台车(家具);折叠式躺椅;茶几;伞搁架;花架(家具);床;长靠椅;金属座椅;金属家具”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证据缺乏真实性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软垫;野营睡袋”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软垫;野营睡袋”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椅子(座椅);摇椅;凳子(家具);扶手椅;桌子;沙发;屏风(家具);搁脚凳;装有脚轮的台车(家具);折叠式躺椅;茶几;伞搁架;花架(家具);床;长靠椅;金属座椅;金属家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软垫;野营睡袋”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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