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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93941号“懂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1:39关于第51393941号“懂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19号
申请人:广州市懂颜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领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梦思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51393941号“懂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在压泵瓶、滴管瓶等化妆品用瓶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申请人“懂颜”商标及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438585号“懂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开设时间及销售截屏;2、申请人公众号创设时间及相应截屏;3、申请人在土耳其、上海、广州、深圳等的参展合同及照片;4、申请人销售瓶子的发票;5、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律师函。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后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玻璃瓶(容器)、带有密封螺旋盖的广口玻璃瓶、瓶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纺织品精加工、服装制作等服务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1688网站上开设网店销售其“懂颜”粉底液瓶、乳液瓶、泵头、滴管等化妆品用玻璃瓶或化妆用具商品;2018年8月申请人通过微信认证了其公司名称,“懂颜包装”为其使用的商标,并宣传其粉底液、BB霜、精华等包装;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亦在上海、深圳等地参加展会、宣传推广其“懂颜”化妆品用玻璃瓶等相关产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瓶(容器)、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目的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所属行业内,申请人商号经宣传使用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对此,我局认为,首先,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懂颜”商标在粉底液瓶、乳液瓶、滴管等化妆品用玻璃瓶商品或化妆用具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懂颜”商标在先使用的粉底液瓶、乳液瓶、滴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最后,申请人“懂颜”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懂颜”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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