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7033500号“密浓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1:26关于第57033500号“密浓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92号
申请人:温州密浓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亿达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对第57033500号“密浓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密浓丝”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注册并广泛宣传和使用“密浓丝”商标,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7209493号“密浓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39401号“密浓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66837号“密浓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782027号“密纳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汉字构成及外观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 。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就已经将“密浓丝”作为字号使用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密浓丝”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密浓丝”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指定商品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密切相连,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的“密浓丝”已经获得了版权保护,享有在先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不正当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若被维持注册,势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店面图片;
2、杂志报道截图;
3、宣传图片;
4、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差较大,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著作权所被保护的内容不相同,申请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已经使用在相应的商品上并进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检验报告;
2、部分商品包装图片、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3、淘宝线上交易订单截图;
4、公证书;
5、出库单、支付账单截图;
6、广告宣传单。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质证意见。鉴于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相同,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2年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理疗”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9年11月20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申请注册,202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7月20日止。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染发剂”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0日止。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生发油;喷发胶;化妆品;洗发液;洗面奶;护发素;香水;染发剂;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密浓丝”,与引证商标四“密纳丝”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生发油;喷发胶;化妆品;洗发液;洗面奶;护发素;香水;染发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 “密浓丝”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应首先判断其主张著作权的标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谓独创性,系指该智力成果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具备基本的智力创作高度。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仅为普通汉字,尚无法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如对其给予作品保护,将可能导致公共资源被不合理占有的后果。因此,其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香精油;生发油;喷发胶;化妆品;洗发液;洗面奶;护发素;香水;染发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牙膏”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