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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588603号“中和全运 ZH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1:18关于第16588603号“中和全运 ZHL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9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美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杰永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中和全运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88603号“中和全运 ZH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580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货运、贮藏”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综上,复审商标在“1.货运;2.海上运输;3.汽车运输;4.空中运输;5.贮藏”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能源分配;2.操作运河水闸;3.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4.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5.汽车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未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合同、发票;
2、内部章程文件;
3、公司简介;
4、商标授权书。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3月2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撤三字[2022]第Y006580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1.能源分配;2.操作运河水闸;3.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4.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5.汽车出租”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货运;2.海上运输;3.汽车运输;4.空中运输;5.贮藏”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青岛中和集拼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和集拼公司)使用。在案证据1货运代理合同中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显示中和集拼公司向青岛邦世通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了货运、仓储等服务,有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结合证据2、3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货运;贮藏”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与“货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货运;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贮藏”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货运;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贮藏”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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