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110047号“寶島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1:11关于第3110047号“寶島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岛眼镜商业谘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10047号“寶島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493号决定,于2022年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宝岛眼镜商业谘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在眼镜行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有效。广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眼镜行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且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寶島及图”商标不仅已经大量使用,且经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使用已在眼镜行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眼镜业的同行,其对被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具有一定恶意。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公证书及相关部门认定复审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批复;2、名人代言合同及商标授权书;2、寶島各分店店面招牌、分店营业执照、商标再使用许可合同;3、(2021)粤0115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再许可使用合同未经备案,且未在指定期间内;与多家公司签订的授权书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并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为自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宝岛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经我局多次核准转让后,复审商标于2010年8月20日转让至宝岛眼镜商业谘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被授权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结合被申请人经公证的大众点评、微博关于“宝岛眼镜”多家店铺消费者评价及店铺介绍等相关证据,均显示了“寶島及图”商标,且在指定期间内,涉及眼镜行服务,虽证据中显示的大多为红色图形与“寶島”相结合的使用情况,但在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形。综上,在案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眼镜行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