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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409391号“PAGO帕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5:44关于第11409391号“PAGO帕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9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天祥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帕戈恩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09391号“PAGO帕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658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订购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后一直广泛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销售合同、送货单、收据及转账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效力、形式及内容上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笔记本电脑、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手提电话、扬声器音箱、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电子防盗装置、电池、运载工具用里程表商品上,有效期至2024年1月27日。
2、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扬声器音箱”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2月6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收据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扩音器、音箱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与上述商品类似的扬声器音箱、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且上述商品与“扩音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扬声器音箱、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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