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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50087号“酱酒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5:16关于第63750087号“酱酒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803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0087号“酱酒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中国白酒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极强社会影响力。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匠”、“匠叁号”商标的延续及补充注册。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描述商品的香型及工艺特点,与其指定酒类商品并无直接联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决书、举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酱酒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香型及工艺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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