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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67826号“东五风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4:39关于第46067826号“东五风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32号
申请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印敬服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6067826号“东五风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3157182号“五征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小型机动车”上的驰名商标,至今一直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已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已经取得的驰名商标的模仿,侵犯了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利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第22166777号“五征”商标、第22166844号图形商标、第41197600号“五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2、参加展会的合同及参展照片;3、广告合同及发票;4、媒体宣传报道资料;5、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6、申请人国内经商网点展示;7、商标驰字[2010]第43号批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湿油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润湿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的润滑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易被消费者识别为“五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称第3157182号“五征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故为避免法条竞合,本案不再对该枚商标是否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及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鉴于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五征”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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