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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6731号“一品膳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4:47关于第63966731号“一品膳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84号
申请人:范培培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6731号“一品膳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44358号商标、第49741861号商标、第42072356号商标、第17088678号商标、第30871551A号商标、第1526327号商标、第62592585号商标、第63682584号商标、第7691322号商标、第8529536号商标、第21776301号商标、第33398325号商标、第33380407号商标、第16106180号商标、第13629506号商标、第2545034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中,现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十四至十六均含显著识别文字“一品”,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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