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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28263号“环球电缆 GLOBAL CAB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8:55关于第62728263号“环球电缆 GLOBAL CAB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148号
申请人:广州微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8263号“环球电缆 GLOBAL 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56553号“环球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883273号“南华电缆 NANHUA 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6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72555号“格鲁布科技 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16525号“GLOBAL CONNECTION 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于2022年7月11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州微联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归于一致,两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中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GLOBAL”,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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