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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953136号“中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4:28关于第9953136号“中大”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7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大工业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53136号“中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149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大工业集团公司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在汽车维修设备(以下称复审商品)商品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2、汽车整修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国家标准;3、工业品买卖合同、发票、银行电子回单、交易明细;4、产品图片及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1年9月9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石油化工设备;搅拌机;压路机;金属加工机械;汽车发动机火花塞;发电机;液压泵;空气压缩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机器传动装置;汽车维修设备”商品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1月13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汽车维修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证据3中被许可使用人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发票、银行电子回单、交易明细为复审商标在交易文书上的使用证据;以及证据4产品图片加以佐证,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烤漆房、汽车举升机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汽车整修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国家标准,该份证据显示汽车维修企业所需设备包含汽车举升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等商品,以及证据4中产品宣传图片中显示内容为汽保产品全方位服务平台,故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烤漆房、汽车举升机等商品具有汽车维修保护等的功能用途,应属于汽车维修设备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汽车维修设备复审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车维修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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