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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89117号“飞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4:37关于第42289117号“飞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22号
申请人:吕建金
委托代理人:徐州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42289117号“飞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3518号“飛魚FEI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飞鱼”品牌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引证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未提交破产清算申请前指定三年期间内的使用证据,该期间引证商标所有权人未进行破产清算,不能视为抗辩理由。申请人名下有大量商标,有囤积商标的恶意,申请人受让引证商标行为极有可能不是出于商标使用的目的,申请人也拟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官网介绍、所获荣誉、相关判决书、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相关企业介绍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德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1年4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经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6日。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第7类工业洗衣机商品上核准注册。后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933号),该决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已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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