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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456543号“SKYWORT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0:28关于第24456543号“SKYWORTH”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世天集团发展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56543号“SKYWORT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079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服务承揽协议、工单及发票、网络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知名大型高科技企业,其“SKYWORTH创维”商标多次被确认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之一,其为申请人独创并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广泛使用,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家用电器等产品安装维修为企业“三包责任”的强制性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集团架构图、相关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网上备案信息资料;
2、公司及商标荣誉资料;
3、行业排名资料;
4、有关商标信息资料、许可合同备案资料、许可合同证明;
5、商标使用资料;
6、企业中期报告;
7、产品说明书及保修卡、门店图片;
8、服务协议及发票、工单及维修照片、业务培训材料、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件、保险协议;
9、数字产品服务协议;
10、房屋租赁合同;
11、产品入库单、宣传手册、公众号截图;
12、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的相关资料、工业园招投标资料、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发票、开工文件、项目公示图及项目图片、规划用地公示、项目宣传资料、房屋资讯等;
13、民生e点通网业;
14、广告代理合同;
15、广告围栏设计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16、宣传海报;
17、服务宣传报道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在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 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 维修信息; 采矿; 室内装潢; 飞机保养与修理; 造船; 修保险锁; 家具保养; 电梯安装和修理; 排水泵出租; 建筑; 运载工具清洗服务; 照相器材修理; 钟表修理; 轮胎翻新; 消毒; 磨刀; 气筒或泵的修理; 游泳池维护; 维修电力线路; 洗碗机出租; 手工具修理; 防锈; 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 修鞋”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6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0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 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 维修信息; 采矿; 室内装潢; 飞机保养与修理; 造船; 修保险锁; 家具保养; 电梯安装和修理; 排水泵出租; 建筑; 运载工具清洗服务; 照相器材修理; 钟表修理; 轮胎翻新; 消毒; 磨刀; 气筒或泵的修理; 游泳池维护; 维修电力线路; 洗碗机出租; 手工具修理; 防锈; 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 修鞋”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说明书及保修卡显示其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亦可证明其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将彩电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的安装、调试、维修等服务外包给其他公司,证据8的服务协议、发票等亦可证明申请人履行了相关的安装、维修服务义务;同时,申请人在销售相关电器时在保修卡上留下了报修的联系方式,且在联系方式下方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同时,其产品在销售时会附加重要产品信息指南及保修卡,卡片商标亦显示了复审商标;此外,申请人还提交了维修工人工作时的图片、培训资料等,工服上均显示了“创维SKYWORTH”字样。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0日期间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证据13、14、16、17是关于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基于创维创客工业用一期工程、宁波创维智慧社区等建设项目等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发票,该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提供了建筑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维修信息;采矿;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运载工具清洗服务;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修保险锁;防锈;轮胎翻新;家具保养;洗衣机出租;消毒;电梯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修鞋;电话安装和修理;磨刀;气筒或泵的修理;雨伞修理;人工造雪;艺术品修复;乐器修复;游泳池维护;排水泵出租;维修电力线路;洗碗机出租;手工具修理;珠宝首饰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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