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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82174号“强国少年”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0:19关于第15682174号“强国少年”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4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历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腾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央少(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82174号“强国少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34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派遣单、介绍信
2、“强国少年素质教育体验式课堂”、“强国少年未来领袖特训营”、“强国少年夏令营”、“强国少年爱心书屋捐建活动”、体验营等宣传单及报告手册和营员手册封面、光盘照片、旗帜照片、活动照片等
3、“强国少年”微信公众号
4、荣誉证据
5、合伙经营协议、回复函、灵宝市奇烨作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的发票、宾客账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郑州和亦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2020年10月20日,该商标转让至郑州历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教育”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2、3、4主要为自制证据,缺乏发票、合同等予以佐证,且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使用主体,或未显示使用时间,或与复审服务无关。另,申请人未提交具体证据证明其与复审商标使用主体的关系。证据5合伙经营协议、回复函形成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灵宝市奇烨作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的发票、宾客账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综上,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教育”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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