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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12128号“御香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5:00关于第64712128号“御香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76号
申请人:无锡宜口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2128号“御香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62131号“御香源 豆腐脑 YUXIANG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399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94525号“御香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374824号“御湘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字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御香源”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御香缘”、引证商标四“御湘源”的文字构成、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鱼;家禽(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家禽(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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