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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35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4:49关于第636635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45号
申请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3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56655号“平顶山银行 BANK OF PINGDINGSHAN及图”商标、第11031289号“中实国投(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19589771号“和信典当行 HE XIN PAWN SHOP及图”商标、第749838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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