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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242553号“闽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2:59关于第41242553号“闽全”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43号
申请人:福建全闽乐惠购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易忠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41242553号“闽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全闽乐购”为申请人研发的一款手机购物APP。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全闽乐惠购”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全闽乐购”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全闽乐购”APP软件、微信公众号截图;3、物料图片;4、活动视频截图;5、实体店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无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全闽乐购”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营业执照、产品包装图片、宣传图片、发票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闽全”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全闽乐惠购”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并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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