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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81012号“琦斌QIB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3:10关于第55181012号“琦斌QIB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85号
申请人:中山市祺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丽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55181012号“琦斌QIB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QIBIN及图”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通过售卖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2、“标转转”网页截图;3、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饮用器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71件标识不同的商标,且多个商标在标转转、标库网平台进行售卖。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通过售卖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的主张,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标识不同的商标,且有兜售注册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在案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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