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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9508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53:54关于第15595081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3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荣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闪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95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728号决定,于2022年8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本案及在先第CXSN20210000084030号撤三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的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的瑕疵,不能证明其已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取得注册以来,被申请人从未停止对其连续使用,包括本案指定期间。被申请人 复审商标属于规范的合理使用,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连续三年有效的进行商标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基础版;2、被申请人官网相关页面内容;3、被申请人与其客户所签订的产品使用协议、发票;4、被申请人产品在新浪微博、知乎、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情况;5、“SendCloud出席TIC2018大会 共同打造企业通讯云生态”文章、照片;6、被申请人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器租赁协议和发票;7、被申请人与武汉天之骄印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文印服务协议、发票、产品照片;8、被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9、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000号决定等。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其它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接口;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形成于指定期间的SendCloud邮件发送平台服务协议、发票;证据8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上登记日期形成于指定期间的闪送SendCloud电子邮件平台等软件公告,并综合考虑证据2中软件平台登录入口页面;证据3中服务协议;证据4中SendCloud官方微博、知乎相关页面内容、微信公众号;证据7中印刷产品等上复审商标图形均与“SendCloud”组合使用之事实,我局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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