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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17054号“九九机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50:09关于第64217054号“九九机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076号
申请人:南京九九机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慧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7054号“九九机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8366号“99動車及图”商标、第9537899号“九九动车”商标、第28991176号“99及图”商标、第29728024号“99及图”商标、第817842号“九九及图”商标、第9408458号“九九商城99buy及图”商标、第15665839号“九九亿聘”商标、第28636354号“九九环保”商标、第28636349号“九九智能”商标、第28642911号“玖玖互娱”商标、第63604314号“九九好车”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该商标转让信息,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页面截图、相关商标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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