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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9669号“一麦相承 WHEAT PATRIMONY 传承匠心 麦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50:02关于第64499669号“一麦相承 WHEAT PATRIMONY
传承匠心 麦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27号
申请人:武汉一麦相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复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9669号“一麦相承 WHEAT PATRIMONY 传承匠心 麦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77910号商标、第54175858号商标、第46425573号商标、第158721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四注册人不可能使用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使用与否不是本案审理须考量的因素。
另,申请商标中“一麦相承”是对成语“一脉相承”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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