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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4844号“松香红云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6:41关于第64494844号“松香红云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85号
申请人:五莲县源茗茶叶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4844号“松香红云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58945号商标、第132799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文字构成和呼叫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该标识中“松香”是松科植物渗出的一种固体树脂,申请商标整体无其他特定含义,用作商标使用在茶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气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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