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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0423号“地中海猫 MEDC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6:33关于第63540423号“地中海猫 MEDC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172号
申请人:北京泰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0423号“地中海猫 MED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205号“地中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7788号“地中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65807号“MEZ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763785号“MEDCH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737520号“MEDCH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260396号“MEDCH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759008号“MEDCH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92946号“地中海之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使用多年,已形成社会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申请商标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并抑制市场主体积极性,造成不良后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咖啡、茶、果冻(糖果)、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汽水、咖啡、茶、果冻、食用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地中海猫”及“MEDCAT”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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