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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35389号“INTIMISSIMI UO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6:49关于第64735389号“INTIMISSIMI UO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69号
申请人:东莞市速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5389号“INTIMISSIMI UO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类的国际注册第984369号商标、第807642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92492号商标、第9772963号商标、第97729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intimissimi”,仅或大小写之别,与引证商标四、五均含显著识别部分“UOMO”,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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