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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45875号“KIND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5:12关于第39945875号“KIND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894号
申请人:亿滋京都越南股份公司(外文名义: )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都国际服装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39945875号“KIND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54833号“KINH 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41642号“KINH DO CHO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26271号“KINH DO KOREN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26270号“KINH DO SO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KINH DO”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KINH DO”商标j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KINH DO及图”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中国的“KINH DO”系列商标信息材料;
2、互联网上关于“KINH DO”品牌的报道及产品销售信息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甜食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甜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KINDO”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KINH DO”及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四各自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KINH DO”的字母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糖、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KINDO及图”与申请人的字号“ KINH DO”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甜食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KINDO及图”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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