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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6536号“griwecol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5:03关于第64256536号“griwecol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43号
申请人:刘煜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6536号“griwecol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36407号“griwecol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846137号“griwecol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26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06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661090号“格力威griweco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63617号“Spectrum BRA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363439号“griwecol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西门子技术转移说明、产品使用说明及产品手册、授权协议、产品标签、出厂检测证明、发票、展会手册、合作协议、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灰泥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建筑灰浆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外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如出一辙,高度近似,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建筑用灰泥、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五、七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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