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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7609号“澎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3:13关于第3627609号“澎湃”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84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申请人因第3627609号“澎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41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18年09月02日至2021年09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排水管道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
2、动画合同及成品;
3、印刷合同;
4、销售或工程合同及发票、送货单等;
5、工程项目照片;
6、宣传图片;
7、宣传视频及时间戳证明文件。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疑,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使用情况,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均为复印件):
8、专利说明书;
9、使用复审商标的卫生管道产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7月10日申请注册,2005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排水管道设备;地漏;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经续展,专用期至2025年9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09月02日至2021年09月01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授权湖北卓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4显示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与他人签订工程合同并附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合同内容为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卓宝澎湃零坡度有组织虹吸排水系统”。结合动画、宣传图片等证据中标有复审商标的情况,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标有复审商标的“排水管道设备”商品进行了使用,考虑到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漏;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商品相近,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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