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4129852号“燕紫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3:24关于第44129852号“燕紫湖”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89号
申请人: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星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44129852号“燕紫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中国熟食行业领跑者,其“紫燕”商号、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42689号“紫燕”商标、第14237098号“紫燕及图”商标、第27481089号“紫燕”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紫燕”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不正当手段。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紫燕”商标、商号获奖证明;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含义存在明显差异,即使考虑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在双方标识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亦能明显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