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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50101号“告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7:21关于第63650101号“告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88号
申请人:杭州告白美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坚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0101号“告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7133号“告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洁肤乳液;洗发液;清洁制剂;香精油;香料;香水;漱口水;熏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本案《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41447163号“图形”商标、第53377668号“告白妆园GAOBAIZHUANGY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
2、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洗面奶;化妆品;美容面膜;增白霜;香水”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洁肤乳液;洗发液;清洁制剂;香精油;香料;香水;漱口水;熏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擦亮用剂;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部分视为生效。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发液;香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香精油;香料;漱口水;熏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擦亮用剂;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部分视为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香精油;香料;漱口水;熏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洗发液;香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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