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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225821号“VANSGI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7:11关于第24225821号“VANSGIL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5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吉登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25821号“VANSGI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87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网络搜索,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商标法规定的有效使用。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100多件商标,其大量囤积商标,不具备真实使用的意图。且被申请人在相关领域内抢注了一批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8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店铺链接;天猫平台搜索“VANSGILE”店铺页面;旗舰店铺售卖产品信息;天猫后台销售订单;产品销售流转信息;产品实物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质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5月13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铺页面及店铺售卖信息、销售订单、销售流转信息证据仅为网络平台销售截图,经查询并无相关信息。产品实物图片也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在2018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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