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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76304号“合知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6:40关于第55376304号“合知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44号
申请人:北京智连欣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合之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卓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55376304号“合知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675716A号“合之味”商标、第46535813号“合之味”商标、第52683363号“合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实物实景照片;
2、发票、送货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被申请人不具有恶意,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之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信息资料;
2、地图截屏;
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巧克力;糖果(甜食);调味品;调味酱;辣椒酱;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馅饼;包子;饺子;方便米饭;煎饼;花卷;豆包;面粉;面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红薯泥;干制红薯;烤红薯;速冻菜;速冻蔬菜;速冻玉米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巧克力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馅饼、包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红薯泥、干制红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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