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7620178号“GIANT ON ROA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6:31关于第27620178号“GIANT ON ROA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953号
申请人: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昂路德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27620178号“GIANT ON ROA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42368号“GI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相关资质、授权信息件、搜索结果打印件、荣誉证书、广告宣传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 邮寄的答辩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予以获准注册,并于2020年2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补内胎用全套工具。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车辆用轮胎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巨大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所有人授权申请人为独占使用许可人,故申请人为该商标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引证商标在自行车等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